发布时间:2025-02-21 17:48:16    次浏览
【案例】两个月前,我儿子因拗不过好友一再要求而喝了些白酒。餐后驾车回家时,看到有交警在查酒驾,他便调转车头逃离,但被警车追上。见来者吴某臂章上有“交通协警”字样,我儿子便以其非正式警察为由,拒绝配合检查。吴某坚持要进行酒精测试并呼叫不远处的交警,我儿子由于担心受罚驾车而去,且将阻拦的吴某撞伤。近日,我儿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问:我儿子并非醉驾,且吴某只是协警即临时工,受到的不过是轻微皮外伤,怎么我儿子也会构成犯罪?【解读】你儿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妨害的是否属于公务和是否实行妨害公务的行为。你儿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相应构成要件。首先,协警协助交警执法同样属于执行公务。一方面,协警虽非正式交警,但其执行的公务与交警执行的公务具有一体性,包括拦停车辆、酒精测试、现场警戒、控制行为人等多个环节或多项内容,各个具体环节或内容均属查酒驾的组成部分之一,彼此共同构成查酒驾这一公务。吴某受交警指派查酒驾并驾车追赶逃走的你儿子,无疑具有公务属性。如果将吴某的行为与交警的行为区别对待,认为交警的行为是公务,吴某的行为不是公务,无疑属于机械割裂查酒驾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妨害公务罪中所指的公务尽管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完成,但这并不等于公务中的任何一项事务都必须由特定主体亲力亲为,而是可以将一些非关键性的具体事务交由其他人员协助实施。在此情况下,公务的属性并不因为某项或某些具体事务由他人实施而改变。即吴某的非交警身份虽然意味着其不能独自、独立地查酒驾,但当他与交警一起并在交警的领导、指挥下执行公务时,则同样属于整个查酒驾主体中的一员。其次,你儿子实施了妨害查酒驾的公务行为。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公务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与之对应,如果查酒驾行为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干扰与妨碍,则无论这种干扰与妨碍针对的是协警还是交警,抑或是其他对象或载体,都属于妨害执行公务。你儿子为逃避检查,驾车而去、将阻拦的吴某撞伤,针对的明显是查酒驾这一公务。吴某虽然只是受到些轻微的皮外伤,但这并不等于你儿子妨害查酒驾的行为不存在,也不等于交警部门执行公务的权威性与效率性便没有受到妨害和干扰。来源:阿SIR如果您想及时掌握防范最新犯罪如果您想第一时间获悉被通缉协查对象如果您想便捷查询公安各类业务与新法新规如果您想正式成为一名正义公民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请加入我们吧! 福安110发布通缉、公告协查、有奖举报、安全防范、推介新法、在线查询长按二维码 一键关注